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中籼稻的收购库点到库(站、所)的收购价格。
非标准品的中籼稻具体收购价格,由委托收储企业根据等级、杂质、水分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上限的不增价。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的范围。
第四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及中储粮直属企业。中储粮总公司成都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各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一定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有农发行贷款资格。委托收储库点可以根据需要延伸收购网点,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网点收购的粮食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提出,正式商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农发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将按照中储粮总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和《代保管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及直属企业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五条 本预案的适用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0.92元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公布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指令和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价格、质量要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四川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确定。
第六条 中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企业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收购资金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