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物价局、中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储备管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2009年9月29日 川发改经贸[2009]1138号)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分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精神,做好四川省今年中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四川省2009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配合,做好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附件:
四川省2009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
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对四川中籼稻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各有关委托收储库点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2元,是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即一至五等。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