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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定期考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自主创新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三)综合评定。年度结束后,责任单位撰写年度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采取自查自测、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综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开展考核评定。具体时间按照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整体安排确定。
  五、评价办法
  考核评分实行基础分和奖惩分相结合,基础分为80分,奖励加分最高为20分,工作差错每次扣2-5分。
  (一)完成目标任务不足60%的不得分;完成目标任务60-100%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超出的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指标标准分值的10%;
  (二)对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目标,按未完成对待;
  (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等部门参照县(市)、区评价办法执行;
  (四)差错管理。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工作差错管理,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记工作差错一次;考核当年对上年度科技投入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在当年目标考核中给予扣分,连续2年核查存在严重问题的,当年目标考核确定为未完成单位。
  (五)加分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的每项加5-10分;获得省级科技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的每项加3-5分;获得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科技进步奖励等的每项加1-3分;特色或取得重大进展工作视情况给予加分。
  六、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以考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档次。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目标整体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纪律和监督。严格考核纪律,加强考核监督,杜绝舞弊行为,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设立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9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06〕185号),同时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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