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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自主创新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新乡提供保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体现总量与增量(增幅)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机构建设以及职能履行情况等;
  (二)科技投入。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科技经费预算、拨付、使用情况(年度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1%,科普经费不低于人均0.1元);
  (三)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组织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组织实施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情况。对本级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分析、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全过程监管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四)科技产出。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技术(或新品种)等申请、转化、推广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每年初,围绕全市自主创新总体工作安排,针对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签订“县(市)、区年度自主创新工作主要责任目标”。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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