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原有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按原有政策进行实物销售,购买对象不再享受货币化补贴。符合条件家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请。
(二)改革廉租住房建设模式,扩大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1.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市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和规划限制条件。配建比例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配备基本生活设施。配建廉租住房用地为划拨用地,在建设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应税费。市房管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廉租房屋所有权归国有产权,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开发单位给予补助,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对配建廉租住房的开发项目,由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其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占用土地、建筑面积、位置、户型、质量、工期等予以确认。对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配建的,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异地配建,异地配建方式和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除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外,采取措施扩大廉租房房源。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收购符合条件的“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在旧城改造中,对不能或不便出让的零星地块,由政府出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不断增加实物配租面积。
2.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配建指标的落实。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时,要将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等配套要求进行约定,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
(3)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配建面积等指标审核认定后,将中央、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开发建设单位,其他地方配套资金随工程进度逐步拨付。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楼或单元;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配套建设要求的约定,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
(6)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
(7)配建的廉租住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签收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3.探索“租售并举”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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