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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按申请审核表项目填写家庭年收入、住房情况等内容。
  其中,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需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资格审查。购房人将签盖有购房者单位或办事处意见及公章的申请审核表交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对购房户的资格进行登记审查。
  (3)审核发证。申请户数不多于年度计划数时,按照登记顺序拟定名单;申请户数多于年度计划数时,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拟定购房人。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拟定的申请人名单,在其居住地、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7日。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确认申请人的货币补贴资格,向申请人发放《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为购房人建立购房微机档案。
  (4)自主购房。取得《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
  (5)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在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有限产权为完全产权。
  3.补贴领取保障对象凭身份证、《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的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到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如领取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中途需要退房的,必须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全额退还补贴款。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的退款证明,方可为购房户办理退房手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4.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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