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乡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9]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新乡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新政办〔2008〕21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方法
为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制度,改变我市原来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方式,实行分类参保,具体要求为:
(一)中小学校学生,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以各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高校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重度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五)其他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二、参保工作安排
(一)每年8月-9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每年10月-11月,为参保缴费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科学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深入到学校或居民住所,做好参保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
驻新各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为单位,由各高校按照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要求,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并完成参保信息采集工作。
(三)每年12月,为对照目标、巩固成果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办法,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