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9]138号)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处理和督查反馈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函〔2009〕54号)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8〕2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报送范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乡级政府要向市政府直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和报送工作。
(一)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
(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加强研判。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规定范围报送;对确定为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分管副秘书长。
(三)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抄送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不符合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转请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关注。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的,要按领导指示办理。
二、信息核报要求
(一)接到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经审核,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要按规定范围报送。接到各地、各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完整做好记录,按规定范围报送,同时要求其即报书面信息。
(二)接到新闻单位或其他渠道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迅速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
(三)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按规定范围报送。突发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四)接到有关方面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若情况基本相同,不再重复报送,有关内容在《值班快报》中综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