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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优惠政策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优惠政策的意见
(新政办[2009]122号)


  为加快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步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建设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腾出的老村庄集体建设土地,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复垦的土地主要用于占补平衡,占补平衡任务完成后的剩余建设用地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或者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时,参与社区建设的开发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拨付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资金。
  2.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在完成农民安置补偿后才可以进行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在完成农民补偿安置并上缴有关费用后,经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结余部分可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开垦费可用于社区所在地土地整理项目,改善当地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及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
  二、税费优惠政策
  3.凡是在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内建房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相关税收,按入库级次,属县级留成的部分,由县财政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属市级留成的部分,按照同比例由市财政打捆安排用于对社区的以奖代补。相关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两级政府可支配部分全部免除。不承担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4.凡是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捐赠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的,可凭公益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捐赠票据,对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3%以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用于农民安置住房办理房产证时,减免测绘费和登记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用于经营的住房办理房产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应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三、金融优惠政策
  6.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参与社区建设的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要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优先发放贷款,降低贷款成本。
  四、社区服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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