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诚信服务,推动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监督实施运输行业各项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企业争创服务质量奖。
4.监督运输行业经营秩序,调解运输经营纠纷和投诉,维护经营者和客户(乘客)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县(市)、区相应部门质量兴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十一)市农业局
1.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把提高农产品品质和质量纳入制定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2.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拟定主管产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新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个。
3.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农畜产品质量。
4.组织协调农产品和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申报、认证工作,做好原产地域农产品的监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6.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推动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7.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种植养殖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场)限制使用农药兽药,杜绝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
8.加强对县(市)、区相应部门质量兴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十二)市林牧渔业局
1.引导林果牧渔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产品质量改善;规划并组织实施重大林果牧渔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成果鉴定和示范推广。
2.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林果牧渔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本行业绿色食品的管理工作。
3.做好主管产业种子(苗)、种畜禽(鱼、蚕)和产品、兽(鱼、蚕)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4.做好兽药药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果牧渔业的防疫、检疫和畜病防治工作。
5.指导协调桑蚕病的预防、防治和检疫,做好蚕种、蚕药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
6.加强对县(市)、区相应部门质量兴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十三)市卫生局
1.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2.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依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4.加强对医疗卫生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5.加强对县(市)、区相应部门质量兴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十四)市文化局
1.加大对文化、出版制品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规范和整顿文化领域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经销假冒、盗版侵权和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3.加强对县(市)、区相应部门质量兴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十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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