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和《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
三十一条,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包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海珠、白云、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交易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查册费,土地出让金)缴交的程序。调整后存量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为:
第一步:申请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交易登记受理窗口递件申请,交易登记受理窗口收件并发出《收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