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当年利润分配应在次年的4月末前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或行使出资人职能之部门的批复执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五、市属企业国有资本年度收益情况应当按规定申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其它市属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表式附后)。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净利润,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依据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一次性上报;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利、股息,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决议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报送,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其它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六、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收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后,应及时予以核定,开具“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以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30%比例收缴;
(二)国有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收缴;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收人,按照转让合同规定全额收缴(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依法清算所得的清算收人,根据国有产权(股权)比例全额收缴;
(五)其它国有资本收益按全额收缴。
七、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