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关于《徐州市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相关激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徐州市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相关激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相关激励政策实施办法
(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徐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徐政办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徐州市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只要符合徐政办发〔2007〕22号文件规定,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实施激励政策资金按徐政办发〔2007〕22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安排,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拨付,并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项目、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补助项目包括: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主要起草单位;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委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单位;
(三)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通过国家、省验收合格的承担单位;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级以上确认单位。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为《徐州市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意见》(2007年2月13日)发布之后,经相应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质监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且已按期发布实施(验收合格)的相应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补助项目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