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9〕685号)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销售对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州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人口;
(二)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属已婚人员的,申请购买限价房,夫妻双方各自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
(三)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四)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自行如实申报。
已购买商品住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产权登记。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的限制,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