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湘农业发〔2009〕92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验机构管理,提高检验能力。《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等文件的通知》(农农发[2008]16号)是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的依据,各市州农业局要按照要求,完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充实技术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提高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二、规范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规定,自即日起,凡具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中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向我厅提出审查考核申请,我厅将按照《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检验机构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省种子管理局负责。《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通知》(湘农业发[2002]76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考核管理办法。各级种子检验机构要依据农业部颁布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条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自即日起受理的申请并经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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