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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解决“后迁入人口”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解决“后迁入人口”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农发局、农林水利(务)局,各先导区管委会社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后迁入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后迁入人口”,从时间上界定,主要是指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迁入的农业人口。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的农业人口,其土地承包权应在原籍。

  2、“后迁入人口”在迁入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凡是迁入时无约定的,要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第六条第五款办理。即:“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4、对于“后迁入人口”中的“空挂户”,不确认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享受土地承包权益。

  5、“后迁入人口”符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要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利用机动地、集体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新开垦土地等调剂解决。在土地承包确权不确地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当量化份额的办法。其具体发包方案须经民主程序后实施。

  6、对于在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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