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每人每月为78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为50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增发13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8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