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10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均应按照《2010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二、组织形式
(一)纳入集中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二)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市人代会批准通过的年度预算下达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
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五、2010年新增集中采购项目
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增加“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两个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8号)的规定,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
(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9号)的有关规定,优先强制采购环保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