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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以及火灾、危房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和属地联合帮扶小分队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性庇护。
  (七)杭州市区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院明确如下:市第三人民医院(综合性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第六医院(传染病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红会医院(肺结核病病人治疗定点医院),江干区笕桥医院(烧伤病人治疗定点医院)。
  对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流浪乞讨病人可直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市第三人民医院向市卫生局报告病情,市卫生局根据救急救重和主要疾病优先救治等原则,确定收治定点医院并督促医院做好转院交接手续。
  无主病人病情稳定出院后,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查清其家庭地址,并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其回家;无法查清地址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安置方案,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安置。
  有主病人返乡按照“谁送谁接”的原则落实责任,并由护送的部门协助医院追讨病人的医药费用。
  (八)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送来或自行进站求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
  1.救助管理站依法提供的临时性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当遵守学习、卫生、作息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和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对于已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受助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站应当联系通知其监护人予以接回。
  对于其他因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无力接回的,原则上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市救助管理站要做好衔接工作。
  4.对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求助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配合市外办(港澳事务办公室)、台办、侨办共同做好求助人员的返乡工作。市外办、台办、侨办负责联系求助人员流出地政府,办理回乡相关手续。救助管理站负责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对外籍、台港澳籍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按第四点第(三)条第3款规定实施救治,并将情况及时报市外办(市港澳办)、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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