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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救助管理协调小组对重点管理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及露宿街头人员的救助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巡查情况作为对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市民政局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举报电话:85227658,市民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举报电话或110进行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后,要第一时间向事发的属地区政府反馈。公安、城管执法、城管、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1.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或者属地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措施。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劝解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救助举报电话,由救助管理站引导、护送,或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或属地派出所协助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帮扶性救助措施。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或者属地派出所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措施。
  (四)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之一的,由联合帮扶小分队和城管执法队员进行劝阻:
  1.在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的行为。
  2.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3.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市貌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4.纠缠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1.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2.以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船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4.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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