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要建立联合帮扶小分队,帮扶小分队原则上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属地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非法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和打击。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以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五)城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给属地区政府,区政府督促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在1小时内实施救助管理。各城区实施救助管理的及时率和解决率作为对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及联合帮扶小分队的经费保障。
四、突出重点,救管并举,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人性化救助服务
(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城市主要道路以及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阻、引导服务工作。
(二)杭州市区内的延安路、解放路、庆春路等40条重点道路及西湖风景区、繁华商业区、城站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等22个主要场所划定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实行重点救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