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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由于种种原因,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仍然较多,特别是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及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
  (二)市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办、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制、通报制和例会制,并负责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各区(管委会)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区联合帮扶小分队相互协作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为使救助对象及时返乡,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谋求跨区域合作,与有关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互直接接送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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