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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5.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及成果认定意见(5份);

  6.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部门和专家对县级规划大纲的论证意见(5份);

  7.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成果采用word文档,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二)审查

  规划大纲评审组对县级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凡审查通过的,直接下达审查意见;凡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市国土资源部门需按照审查意见组织对送审的县级规划大纲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大纲成果(5份)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形成的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大力补充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三)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保障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用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四)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评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四)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五)《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六)其他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

  五、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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