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质量,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评审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程序
(一)送审
县级规划大纲经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大纲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各20份);
3.规划大纲图册(5份,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析图等规划附图);
4.规划大纲编制工作报告(20份,重点报告规划修编组织机构成立情况、经费落实情况、承担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资质情况、规划基数采纳情况、二次调查协调情况、新老规划衔接情况、《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等。特别是要对违法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及2006年以来依法批准用地在修编中如何处理要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