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清理工作。2009年12年底前,各地完成自查自纠;2010年1月底前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检查和抽查;2010年2月中旬接受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检查;2010年3月中旬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清理情况书面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处牵头,财务处、执法局、监察室、整理中心、调查规划局、市场监测中心参与)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土地评估管理办法》,细化完善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员监管。(利用处牵头,法规处、土地估价师协会参与)
预期成果:
1.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清理情况报告,2010年3月中旬完成。
2.出台编制土地出让计划的指导性意见。2010年10月前完成。
3.出台落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指导性意见,2010年底前完成。
(二)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具体措施:
1.配合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地方各级土地规划修编工作标准规范。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规划处牵头,法规处、征转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执法局、调查规划局、信息中心、整理中心参与)
2.抓紧完成土地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规划处牵头,法规处、征转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执法局、调查规划局、信息中心、整理中心参与)
3.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严格审查。(规划处牵头,法规处、征转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执法局、调查规划局、信息中心、整理中心参与)
4.配合国土资源部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健全土地规划管理行政程序,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听证制度,明确违反规划处罚办法。(规划处牵头,法规处、征转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执法局、调查规划局、信息中心、整理中心参与)
5.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处牵头,勘查处、矿管处、储量处、环境处参与)
6.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处牵头,勘查处、矿管处、储量处、环境处参与)
7.严格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科学设置矿业权投放数量。(规划处牵头,勘查处、矿管处、储量处、环境处参与)
预期成果:
1.2009年底前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2010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2.2009年底前完成省级规划和部分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土地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工作。
(三)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
1.全面清查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建立防止和纠正非法批地行为的有效机制。(征转处牵头,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执法局、监察室参与)
2.规范征地中拆迁农村房屋行为。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拆迁补偿标准低、随意性大、安置不落实等问题,开展征地拆迁情况调研,了解各地征地补偿的具体做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征转处牵头,耕保处、地籍处、执法局、监察室、征地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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