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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25.3.1 工程的竣工日是承包单位按照25.1的规定通过竣工初步验收并整改完毕后最后一次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25.3.2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开工日及竣工日确定承包单位的实际施工工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

  25.3.3 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对竣工日有异议,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协商,重新确认竣工日。

  25.3.4 若各方不能就竣工日达成一致,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照本规程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26 工程交付

  26.1 工程交付的条件。

  26.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应审查确认:

  1.承包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竣工验收合格;

  2.承包单位书面提交了工程移交申请。

  26.1.2 应告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不应将工程投入使用。

  26.2 工程移交证书的签发

  26.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25.1.1规定的前提下,尽快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并见证交付的过程,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26.2.2 如果施工合同或其补充合同有分步移交工程的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移交部分的工程,应按全部工程交付的相同办法处理。

27 工程质量保修

  27.1 保修期的质量缺陷与处理。

  27.1.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7.1.2 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有关各方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并协商确定修补措施和费用负担比例。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参与。

  27.1.3 在质量缺陷责任确定后,监理单位应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审批并监督该方案尽快实施。

  27.1.4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所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7.1.5 若缺陷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建议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其处理的费用应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27.2 保修责任的解除。

  27.2.1 如果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缺陷或虽出现质量缺陷但经过27.1所述程序处理后未发现新的缺陷,监理单位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证书给承包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

  27.2.2 保修责任解除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退还剩余保留金或保函的证明文件。

28 工程监理文档

  28.1 工程监理文档的内容。

  28.1.1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用于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理文档,应符合政府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8.1.2 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文件整理成最终的工程监理文档,由监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

  28.1.3 工程监理文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文件,包括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供货合同等;

  2.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通知、图纸会审记录等;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方案;

  4.项目监理机构与有关方面之间的往来函件、收发记录、通知、备忘录、协议、申请、批复、联系单等;

  5.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资料或往来工作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等;

  6.监理工作日记、监理月报与工程气象记录;

  7.工程计量文件,包括现场工程量的计量、价格确认、工程变更计量文件等;

  8.工程支付证明、付款记录、索赔文件;

  9.工程检查、验收、评定记录,包括隐蔽验收记录、旁站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放线或观测记录、设备检验、调试验收记录等;

  10.试验报告或记录,包括材料或构配件合格证明及其检测报告、现场试验记录等;

  11.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报告、监理快报;

  12.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13.工程事故处理文件;

  14.工程竣工质量评定、验收文件;

  15.监理工作总结;

  16.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工程影像记录及其他文件。

  28.2 监理文档的管理。

  28.2.1 项目监理机构的所有成员,都应负责整理与其工作相关的工程监理文档或提供归档文件。

  28.2.2 工程监理文档应及时地反映项目的实际进程和状况,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询和使用。

  28.2.3 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文件有留存的权利,对所掌握的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外公开,监理人员就工程项目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如果涉及到此类信息,也应得到相应的许可。

  28.3 监理报告。

  28.3.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编制监理月报,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28.3.2 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一般性描述,包括时间、天气、大事记;

  2.工程的形象进度描述;

  3.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状况;

  4.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的状况;

  5.安全生产监理情况;

  6.文件来往情况;

  7.重要的施工机械、工程材料及构配件进退场情况;

  8.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28.3.3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

  1.工程基本概况;

  2.项目监理组织及其工作时间;

  3.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及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质量的评估;

  5.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6.对工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7.有关的工程形象记录资料,如照片等;

  8.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深圳市工程监理的实践表明,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监理单位在具体项目上的工作行为不尽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的效果。为了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本适用于监理单位的工作规范。

  1.2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一种技术及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应该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但考虑到深圳市实际的监理发展水平,项目前期的监理工作开展尚不普遍。因此,本规范暂不涉及项目前期的监理内容。

  1.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专业特点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考虑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往往无法独立地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任免,因此,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可以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但应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

  3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考虑到本规范按监理工作的环节进行编写,有必要从总体上对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做出一个统一的描述。

  4 项目监理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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