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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23.1.1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理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23.1.2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按政府规定为现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监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理技能的培训并持卡上岗。

  23.1.3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全面负责,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

  23.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

  2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规划,或将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的内容在监理规划中单独成章编写。

  23.2.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理的目标与依据;

  2.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3.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与流程;

  4.安全生产监理的重点及措施。

  23.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3.3.1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2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安全生产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针对安全生产监理重点和难点的具体监督方法及措施。

  23.3.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3.4 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和措施。

  23.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3.4.2 若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擅自开始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若承包单位仍拒绝暂停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4.3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3.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审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证并备案登记。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7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8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9 项目监理机构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工程暂停的规定签发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3.4.10 若承包单位拒不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并报建设单位。

  23.4.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3 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施工安全方面的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无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施工内容超出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3.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24 合同争议

  24.1 合同争议的提交。

  24.1.1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一方当事人应将争议书面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同时应将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24.1.2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争议的书面文件后,应确定其处理争议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并将该时间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24.2 合同争议的处理。

  24.2.1 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4.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后提出调解意见。

  24.2.3 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按照调解意见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工作即告完成。

  24.2.4 若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有关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应予配合。

25 工程竣工

  25.1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25.1.1 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25.1.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竣工初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及观察记录,客观、独立地对工程质量做出评定:

  1.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控制资料;

  2.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3.核查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是否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结果是否符合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结合观感质量评分,对单位工程质量做出初步评定;

  5.整理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5.1.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项目其他有关各方人员参加。

  25.1.4 对竣工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并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同意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5.2 工程竣工验收。

  25.2.1 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须经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签认。

  25.2.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5.2.3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就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参与验收;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逐套检查验收,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25.2.4 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与工程验收有关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监督。

  25.2.5 项目监理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验收人员对工程的验收评述,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书面指令并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25.2.6 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整改回复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重要问题须通知验收各方再次进行现场验收。

  25.2.7 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证明文件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5.3 竣工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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