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表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3.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对其中涉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审查确认;
4.保修金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保修期满时分期或一次性退还给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
19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的程序。
19.1.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2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应申报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若变更要求合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3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到图纸变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签发变更指令。
19.1.4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19.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费用及工期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9.1.6 对于工程进度要求紧急,预计费用不大的签证项目,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变更完成后,予以计量。
19.2 工程变更指令。
19.2.1 工程变更指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的项目、部位;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工程变更估计涉及的工期和费用;
4.工程变更后,施工安排的相关事宜。
19.2.2 承包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指令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0 工程造价审查
20.1 审查的依据。
2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工程中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变更费用、费用索赔等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20.1.2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造价的依据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种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办法、依据;
4.有关的政策法规。
20.2 审查的程序与内容。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后,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所列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否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所列施工措施费用是否与实施情况相符;
3.所列项目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4.所列变更及签证费用是否与工程变更指令一致;
5.所列索赔费用是否与索赔文件一致。
20.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0.2.3 若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异议,应自行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予以审核,审核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21 索赔
21.1 索赔的提出。
21.1.1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对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予以受理。若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送达时间已超过约定的时限,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21.1.2 承包单位在索赔意向通知书中应写明发生索赔事件的时间,并声明其具有费用与工期索赔的权利。
21.1.3 若承包单位提交的是索赔意向通知书,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21.1.4 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描述;
2.对承包单位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3.索赔的依据;
4.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
5.申请人、日期。
21.1.5 若引起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单位无法按照本规范21.1.4款的要求计算出该项事件最终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定期报出每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待该项事件结束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21.2 索赔的审查。
21.2.1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21.2.2 在审查索赔报告的过程中,若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单位提供的索赔证据资料不足,应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21.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剔除承包单位不合理的要求,计算合理的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1.3 索赔的批准。
21.3.1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索赔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1.3.2 若不能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暂定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并通知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有关约定处理。
21.3.3 若发生的是本规范21.1.5款描述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承包单位的每次阶段索赔要求后,对于索赔要求成立的部分,应批准给承包单位一个临时的工期展延天数。该事件最终索赔报告的审查与批准,仍应按照本规程21.2和21.3进行。
21.3.4 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的反索赔时,应参照21.3.1和21.3.2约定的程序进行。
22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22.1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2.1.1 项目监理机构一旦发现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可能产生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产生,同时将情况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1.2 对已经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缺陷的性质进行分析判别,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22.1.3 若缺陷尚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缺陷报告,对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造成缺陷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2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承包单位的质量缺陷报告对缺陷做出处理的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指令承包单位实施。
22.1.5 承包单位对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署书面意见。
22.2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2.2.1 若缺陷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暂停缺陷部位及关联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书面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
22.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2.2.3 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实施事故处理之前指令承包单位针对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具体问题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详细审查后方可批准施工。
22.2.4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加强检查,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22.2.5 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规范及处理方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复工令批准承包单位恢复正常的施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23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3.1 安全生产监理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