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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16.3.3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

  16.3.4 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未经隐蔽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

  1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6.3.7的联动检验。

  16.3.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16.3.8 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17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工序质量控制。

  1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着重对分项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加以控制。

  1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之中:

  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单位的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3.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

  17.1.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单位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应安排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

  17.2 隐蔽工程验收。

  1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

  17.2.2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接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复核;

  3.若隐蔽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以便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若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复单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

  1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7.3.1 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核查。

  17.3.2 若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若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17.3.3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单位必须经过自评,自评完成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7.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重点包括: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2.有关工程材料、构配件检验和评定合格;

  3.施工中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17.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并对安全与功能抽验的结果进行审核。

  17.3.6 总监理工程师综合17.3.4 及17.3.5条,若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应及时对承包单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签认。若不符合要求,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17.3.7 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中间验收。验收的参与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17.3.8 验收通过后,验收参与人员应对其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做出最终确认,并对中间验收证明书进行签认。

  17.3.9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

  17.4 特殊检验与试验。

  17.4.1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试验分析,条件确实具备后方批准在工程中使用。

  17.4.2 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在工程结束即将进行质量验收时,若项目监理机构对构件或结构的质量有怀疑,均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8 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 工程计量。

  18.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计量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

  2.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项目;

  3.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

  18.1.2 工程计量的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5.工程变更指令;

  6.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

  18.1.3 工程计量的程序包括:

  1.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属于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对于计量项目较大,一次性计量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将该项目划分成若干子项分别进行计量;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若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承包单位可认为其申报的工程量已被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可作为申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计量时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单位派代表参加,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计量,以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如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无法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2 工程支付。

  1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

  18.2.2 工程的中期支付必须在计量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未进行计量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签署支付证书。

  18.2.3 工程中期支付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经过计量的项目付款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3.若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中期支付,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4.建设单位批准付款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单位付款。

  18.2.4 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其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在竣工申请报告批准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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