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深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
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术语
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4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6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单位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书。
2.7 暂停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暂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
2.8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2.9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或内容的变动,包括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时间、顺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0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11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就非自身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3.1 施工监理的准备。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2 施工监理的实施。
3.2.1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2.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7.参与或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8.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
3.2.2 施工阶段:
1.签发开工令;
2.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控:
1)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监控工序质量;
3)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7)跟踪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
8)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9)进行工程计量,签署付款凭证;
10)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2)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3)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5.整理监理文档,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3.2.3 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组织检查工程缺陷情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3.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4 项目监理的组织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
4.1.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
4.1.2 对于重大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对于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
4.1.3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建设单位。
4.1.4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获得监理单位批准。
4.1.5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做到资格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并满足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
4.1.6 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
4.1.7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亦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