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资助的书面报告;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立项文件;
3.设备购入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融资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标准为:按年利率2贴息,贴息年限1年,每家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贷款单位应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贷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运营支持。
(一)房租减免:新成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在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用房,由入驻示范区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两免三减半”(前2年免房租,后3年减半收取房租)的优惠。
(二)通信专线费用资助:国际通信专线是指当地通信经营企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境外业务而提供的数据、信息传输专用通道。新成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由入驻示范区区级专项资金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专线费用30的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通信专线费用资助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资助的书面报告;
2.上年实际使用并经当地通信经营企业确认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服务外包产业高层次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培养使用、保障服务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服务外包人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的薪酬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给予财力补贴。
第四章 统计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筹集补助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统计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区域内企业的发展总量、速度、质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