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第八条 出口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实行出口技改研发奖励。
(一)奖励标准。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以上年外包执行额为基数,在基数范围内按服务外包每收入1美元资助0.03元人民币计算,超过基数部分按1美元资助0.06元人民币计算。
(二)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资助的书面报告;
2.与发包企业的合同复印件;
3.银行提供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或报关单;
4.研发项目材料。
第九条 培训资助。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资助。资助标准为:
1.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50万-500万美元/年:给予企业每人60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100人。
2.服务外包执行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年:给予企业每人70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150人。
3.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年:给予企业每人80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200人。
(二)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资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可获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向当地外经贸、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每年对我市每个服务外包示范区给予50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十一条 公共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是指设在示范区内,为区域内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使用或受益的项目。包括提供基于技术研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专业认证、数据储存、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适度资助。申请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向示范区外经贸、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