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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99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转变“以药补医”机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0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01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022009年,试点盟市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明确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制定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
  104明确民营医院的权利义务、功能和作用,建立和推行民营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和社会诚信监管机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资金流向的监控。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自治区卫生厅、地税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105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医改工作要求,制定并出台我区配套政策措施。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出台具体落实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提供财力保障
  106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强化政府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调整投入结构,改革补偿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300亿元左右。(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
  107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各地试点工作。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和通辽市为我区医改整体推进试点地区,重点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和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确定乌兰察布市为整合基层公共卫生资源试点地区,实施苏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中心卫生院经营及技术服务合作试点。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创新改革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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