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87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经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88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原经费渠道核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89以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2009-2011年,确定1至2个盟市作为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的试点。(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90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负责)
91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我区特点的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92强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和使用药物、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2009年,拟定全区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并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93加强对公立医院建设、医疗卫生服务、财务预算和收支、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政策等的监管。完善和健全公立医院管理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医院评价管理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十八)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94科学确定公立医院建设规模,规范建设标准和贷款行为。(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5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6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97对蒙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98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补助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