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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8自治区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区内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92009年全区30%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自治区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0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消费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1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推进药品快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32我区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求。从2009年起,全区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32009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出台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并组织实施,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4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52009年年底前,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36以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为出发点,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旗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每个旗县(市、区)再改扩建1-3所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与旗县(市、区)医院形成资源互补,每个嘎查村有1所卫生室的建设目标。到2011年,完成91个旗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186所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强化建设、9548个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完成101个旗县级卫生监督所、97个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所、29个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3个旗县级蒙中医医院基本建设任务,完成91个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支持42个旗县级医院(含蒙中医医院)、110所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完成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所、旗县(市、区)综合医院、旗县(市、区)蒙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使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大幅度改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7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改扩建为主、辅以新建,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1年底,通过建设和改造,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实现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覆盖。三年内,完成盟市所在地和计划单列市现有1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扩建、12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建任务,以及现有21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改扩建、53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新建任务;完成旗县(市、区)13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扩建和新建任务。其中,2009年支持5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自治区为盟市所在地和计划单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配备必要的设备。旗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由盟市自行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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