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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1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以政府投入为主,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22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3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参保人员信息实现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新农合于2009年实现信息共享;2010年实现全区联网,在实现本地现场报销的同时,实现异地现场报销。(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4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25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合理确定我区基本药物
  26根据我区地方病和常见病治疗需求,组织自治区蒙药、中药和化学药品方面的专家进行药品遴选,补充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基本药物遴选办法》,科学遴选我区的蒙药基本药物,并加强质量监管。(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27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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