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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8从2009年起,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率未达到6%的统一提升到6%,有条件的可再适度提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92009年全面落实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的补助,2010年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02010年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从2009年开始,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县,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1从2010年开始,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部分困难地区可以两年到位。(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22009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75%和60%;2011年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32009年新农合50%的统筹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5个百分点。(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4城镇医保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解决,不得划入个人账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52009年新农合1/3的统筹地区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并逐步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6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17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各盟市可根据实际,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分别提高到4倍左右,  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有条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8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9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0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实现盟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县(市、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有条件的盟市可以实行基金的统收统支;2011年全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新农合开展盟市级统筹试点。(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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