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暂扣及解除暂扣《执法证》由持证人所在局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教或监察部门提出意见;
(二)法制部门审核;
(三)局党组讨论决定;
(四)法制部门执行。
暂扣及解除暂扣情况应当于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局法制处备案。
持证人对暂扣决定不服的,应当于收到暂扣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暂扣决定的上一级局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期间不停止暂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吊销《执法证》由省局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制处立案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二)人教处、监察室会签;
(三)局党组讨论决定。
吊销省直属局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省局法制处应当于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持证人所在局,持证人所在局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暂扣涉案《执法证》。吊销决定作出后,持证人所在局应当自收到吊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暂扣的涉案《执法证》送省局法制处收回。
吊销省局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省局法制处应当于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暂扣涉案《执法证》,人教处、监察室、执法人员所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制处开展工作。
持证人对吊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吊销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申请复查。申请复查期间不停止吊销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申请换发《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之“申领”包括“初次申领”、“补办”、“换发”三种情形。
“初次申领”指无《执法证》,第一次申请领取;“补办”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换发”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有效期限届满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换发的,视为“初次申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