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持证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如有遗失、被盗,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作废。省各直属局由所在省直属局出具证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领程序申请补办。省局机关由所在处室出具证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执法证》损坏的,省各直属局由所在省直属局出具证明,收回毁损证件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领程序申请补办。省局机关由所在处室出具证明,收回毁损证件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执法证》的,应当同时提交遗失公告或毁损证件、所在单位证明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 《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第十七条 《执法证》内卡记载的下列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省局经审核后将及时予以换发:

  (一)姓名;

  (二)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

  (三)执法证号;

  (四)有效期限。

  持证人员应当于《执法证》有效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领程序申请换发。

  第十八条 省局建立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局信息中心负责软件技术保障工作,信息录入权限根据总局要求另行确定。持证人员记载于《信息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局应当于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至省局法制处更新。

  第十九条 省局对全省工商系统持证人使用《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持证人有《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局应当于情形发生时收回其《执法证》,并于证件收回后五个工作日内交省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违反《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暂扣、吊销《执法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