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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符合《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省各直属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一)》(见附件一),并向所在局提出领证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局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逐级上报至省局法制处,并同时提交由申请人所在省直属局填写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领人员信息表》(见附件三,以下称“《信息表》”)及其电子档;

  (四)省局人教处、法制处、监察室依职能根据《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以下称“资格审查”);

  (五)审查合格的,省局法制处拟定核发人员名单,附申请人近照电子档交省局办公室制作内卡;

  (六)内卡制作完成后,由省局法制处配置专用皮夹后下发。

  第十二条 省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二)》(见附件二),并向所在处室提出领证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处室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由申请人所在处室依次送省局监察室、法制处、人教处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省局人教处填写《信息表》并交省局法制处;

  (五)省局法制处根据《信息表》制作拟核发人员名单,附申请人近照电子档交省局办公室制作内卡;

  (六)内卡制作完成后,由省局法制处配置专用皮夹后发放。

  申请人申领《执法证》,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的两寸彩色电子照。

  第十三条 《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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