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法〔2009〕18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