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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的通知
(藏政办法[2009]8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已经2009年8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市)、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包括其他非因公死亡,下同)一次性抚恤金及时全额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范围。凡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病故后,其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

  (三)企业退职人员;

  (四)个体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办理退休手续的军队复员干部、随军家属)。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发基数。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20个月计发。

  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外的取暖费不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一次性抚恤金列支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科目列入年度基金预决算。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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