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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创业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创业工作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切实落实对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员工的就业服务和相关补贴政策,帮助创业者和创办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就业率。
  (四)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指导创业者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使创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市)要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做好本地区的创业促就业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议程。要把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工商、税务部门要提供证照办理、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制定有利于创业的经济发展规划;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组织报道,努力营造积极的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服务的经验与成效,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推广创业典型经验,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社会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切实推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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