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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建立创业奖励制度。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三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创业者可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奖励资金。
  六、创业培训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市)要将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返乡农牧民工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师资力量的培养,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我区实际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帮助创业人员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创业技巧。通过探索援藏省市对口援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实行创业见习制度。建立创业见习制度是帮助创业者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创业的实训功能和作用,为创业者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生活补贴。
  七、创业服务
  (一)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自主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师及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工商联、银行等部门熟悉经济发展、创业政策的人员,建立创业项目专家组,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紧密结合我区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可行后,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畅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逐步建立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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