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我区各类人员,作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指导和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农牧民创业。
有创业愿望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农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可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放宽登记限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任何地(市)和部门不得设置许可限制。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创办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减免行政收费。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
1.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4.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落实税收减免。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经济组织发展。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业者创办的企业符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规定项目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