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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市)、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国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就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培训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创业重点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良好机遇,结合我区特色经济、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进入自治区和地(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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