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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西藏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一)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考核。
  中期督促检查在每个考核期的第三年进行,重点检查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期督促检查之前,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检查年度的上一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在检查年度的上一年12月底前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各地(市)前两年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于检查年度的2月底前将中期督促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检查年度的3月底将中期督促检查情况上报国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对中期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及时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考核。
  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次年进行,对五年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根据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综合考核内容包括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再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5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59分以下的认定为不合格。
  期末综合考核之前,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的上一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年度的上一年12月底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植树造林、种草、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参照依据,分别由自治区林业局、水利厅、农牧厅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自治区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
  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于考核年度的2月底前将期末综合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的3月底前将期末综合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林业局向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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