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7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制订的《西藏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计分表(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自治区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水利厅、农牧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保护和改善高原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7〕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有防沙治沙任务的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局可根据每个考核期沙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组织
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组成自治区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