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购物簿》由地(市)财政局、商务局统一编号,每本《购物簿》-“家电家具下乡产品补贴卡”(以下简称补贴卡)共14联,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县、乡、村、家电品种、补贴标准、商品最高限价、商品零售价、补贴金额、补贴时间、产品标识卡号码、备案销售企业网点签章、购买人签字、有效期等。各联补贴卡编号与《购物簿》编号一致。其中:1-10联为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卡,11联为家具下乡产品补贴卡,12-14联为备用卡。《购物簿》各联补贴卡需由户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家电家具下乡补贴产品品种调整政策,依次启用《购物簿》补贴备用卡。
第五条 《购物簿》规定的补贴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动酥油搅拌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10类家电产品和家具(含中、西式和藏式)。
第六条 《购物簿》规定的产品补贴限价: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电动酥油搅拌机250元、家具300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购物簿》规定的补贴标准: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20%的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牧民限购1台(件);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具产品,可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25%的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次。
第二章 发放依据及程序
第八条 发放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本乡(镇)、村农牧民总户数,编制成册(农牧民户主花名册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行政区域、《购物簿》编码等),经县级公安户籍部门初审后,报地区公安处审核。
第九条 发放程序:各地(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农牧民户数花名册,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发放《购物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取《购物簿》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购物簿》上盖章签字确认后,由各村民委员会向本村农牧民发放。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要求
第十条 《购物簿》发放对象:以户为单位具有农业户籍的农牧民。
第十一条 农牧民消费者(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补贴类家电、家具时需如实填写本人《购物簿》中与所购产品相对应的补贴卡。
第十二条 购买人填写补贴卡后,需将该卡连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电(家具)下乡产品标识卡、发票复印件交备案销售网点作为申领补贴资金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