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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 《购物簿》由地(市)财政局、商务局统一编号,每本《购物簿》-“家电家具下乡产品补贴卡”(以下简称补贴卡)共14联,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县、乡、村、家电品种、补贴标准、商品最高限价、商品零售价、补贴金额、补贴时间、产品标识卡号码、备案销售企业网点签章、购买人签字、有效期等。各联补贴卡编号与《购物簿》编号一致。其中:1-10联为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卡,11联为家具下乡产品补贴卡,12-14联为备用卡。《购物簿》各联补贴卡需由户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家电家具下乡补贴产品品种调整政策,依次启用《购物簿》补贴备用卡。
  第五条 《购物簿》规定的补贴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动酥油搅拌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10类家电产品和家具(含中、西式和藏式)。
  第六条 《购物簿》规定的产品补贴限价: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电动酥油搅拌机250元、家具300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购物簿》规定的补贴标准: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20%的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牧民限购1台(件);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具产品,可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25%的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次。

第二章 发放依据及程序

  第八条 发放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本乡(镇)、村农牧民总户数,编制成册(农牧民户主花名册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行政区域、《购物簿》编码等),经县级公安户籍部门初审后,报地区公安处审核。
  第九条 发放程序:各地(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农牧民户数花名册,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发放《购物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取《购物簿》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购物簿》上盖章签字确认后,由各村民委员会向本村农牧民发放。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要求

  第十条 《购物簿》发放对象:以户为单位具有农业户籍的农牧民。
  第十一条 农牧民消费者(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补贴类家电、家具时需如实填写本人《购物簿》中与所购产品相对应的补贴卡。
  第十二条 购买人填写补贴卡后,需将该卡连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电(家具)下乡产品标识卡、发票复印件交备案销售网点作为申领补贴资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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