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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由承担当地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产品样品,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召开乡(镇)、村下乡产品订货会。具有西藏农业户口的农牧民(以下简称购买人)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对所需产品进行订购登记。县级商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内购买人所需家具进行订购造册登记,并汇总(见附件1)上报地(市)商务部门。地(市)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需求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中标生产企业合同订购所需产品,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团购供应计划,保证市场供应。
  2.为增强合同订购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各县在与购买人订购登记时可自行确定收取不超过订购产品销售价3%的订金(开具收据,订金可在货款清算时抵扣)。
  3.按照订购产品合同的时间约定,由县级商务部门组织各乡(镇)前往生产(销售)企业提货并全额交付货款。各地(市)生产(销售)企业可委托西藏邮政公司等物流企业直接送货上门代收货款(物流费用由企业自行商议)。
  (二)《购物簿》零售方式:
  购买人可凭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购物簿》及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指定的家具备案销售网点直接购买家具下乡产品,购买人购买家具下乡产品所享受的补贴由备案销售网点当场兑付。
  八、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一)凡在家具下乡实施期内,购买人在本地区内,以团购方式或以《购物簿》零售方式在指定的生产(流通)企业和其备案销售网点购买家具下乡产品,可享受家具销售价格(最高补贴限价以内)25%的补贴,每户限购一次。
  (二)补贴资金申报办法。
  1.团购方式的补贴资金申报办法是:由县级财政、商务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家具订购汇总表和生产(流通)企业分户实际销售凭证(送货单、发票等),按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表2)要求汇总,报地(市)商务部门,地(市)商务部门复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县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西藏××地区××县××乡(镇)家具订购汇总表(附件1);
  (2)西藏××地区(市)××县家具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
  (3)购买人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各地(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给予25%的资金补贴,并将补贴资金划拨相关县级财政部门。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集中向购买人发放。购买人需凭身份证和购买产品的原始发票领取补贴。
  2.《购物簿》零售方式的补贴资金申报办法是:由备案销售网点对所销售的(户口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补贴类家具,每月(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集中向网点所在地的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物簿》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3)《购物簿》-家具产品补贴卡原件;
  (4)家具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备案销售网点持上述补贴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签章。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代垫补贴资金的备案销售网点(或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兑付)。
  (三)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购买人可通过县级商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销售商协商更换或维修,原则上不做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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